(2015)麦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天福与被告李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天福,李柏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江天福。被告李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天福与被告李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天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江天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天福负担,退还原告江天福5元。代理审判员 颉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