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韩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文虎,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