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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韩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文虎,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