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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辉县市文昌建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辉县市金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2006500138号房屋产权证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文昌建筑有限公司,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辉县市金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获行初字第49号原告辉县市文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绍文,总经理。被告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金贵,局长。第三人辉县市金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传海,董事长。原告辉县市文昌建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辉县市金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2006500138号房屋产权证一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辉县市文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辉县市文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华审 判 员 李 梦 晨人民陪审员 高  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瑞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