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蓝宇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蓝宇图文设计工作室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联丰路58号。法定代表人濮学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蓝宇图文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湘江路五星后村147号。经营者蔡兰兰。上诉人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地产)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蓝宇图文设计工作室(蓝宇工作室)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管辖异议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蓝宇工作室一审诉称:双方签订合同,由其为金达地产提供广告服务,合同总价为87087元。现金达地产支付了40000元,剩余47087元未支付,其多次与金达地产协商沟通,对方不予理会,故其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金达地产支付广告款47087元及违约金5000元,共计52087元,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金达地产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蓝宇工作室与金达地产签订广告物料制作合同1份,约定由蓝宇工作室为金达地产在常熟市帝宝花园进行广告物流制作。另查明,金达地产的公司注册地、公司经营地均在江苏省常熟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蓝宇工作室起诉要求金达地产支付广告费用,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江苏省常熟市,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且金达地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理由,金达地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意见不能成立。遂依照《综合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达地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金达地产负担。金达地产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本案基本的事实,对照我国法律,本案不应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撤销原审错误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金达地产的住所地位于常熟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达公司提出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及请求事项均不明确,本案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