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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老虎林养殖场与南宁事业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814-1号申请人南宁市老虎林养殖场,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永宁峙坡。负责人洪美丽。被申请人南宁事业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E3栋E3-1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登峰,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登峰。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老虎林养殖场与被告南宁事业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张登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桂城支行62×××19账户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6年9月13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亦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唐上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