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海军与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军,邵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070号原告:林海军,温岭市城南镇珠村村322号。被告:邵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军与被告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林海军负担。审 判 员 吴颖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博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