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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诉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02-3号原告: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修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责人:裴传奇,职务不详。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02-2号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441.9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在上述保全申请过程中,案外人沈永兵以其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成套住宅,张晓冬以其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房产、袁红琼以其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商住房对上述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沈永兵、张晓冬、袁红琼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沈永兵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成套住宅,张晓冬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的房产、袁红琼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的商住房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储全胜审 判 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