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宪宇与刘福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宇,刘福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刘宪宇。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宇与被告刘福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福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宪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宪宇撤回对被告刘福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00元,减半收取710.00元,由原告刘宪宇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