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宪宇与刘福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宇,刘福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刘宪宇。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宇与被告刘福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福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宪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宪宇撤回对被告刘福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00元,减半收取710.00元,由原告刘宪宇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