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通顺与阮世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5-2号原告李通顺。被告阮世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通顺与被告阮世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通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通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李通顺负担。审判长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