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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廖先懿与金山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先懿,都江堰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反诉被告)廖先懿,男,汉族,1953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张冶卫,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天友,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裕宁,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成军,系金山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廖先懿与金山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廖先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金山公司亦于2015年9月14日以需要与廖先懿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廖先懿与金山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廖先懿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都江堰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廖先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都江堰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张玉婷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旭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