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卢某甲,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廖某,女,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小芳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被告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卢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导致夫妻之间无法沟通,双方已经几年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接受这种没有感情的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卢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3、银行无存款,没有汽车;4、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澳边新村大门神36号701房的房产,50%归陈金仙所有,50%归被告所有。诉讼中,原告放弃第3、4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有第三者,家里费用都是由被告支出,原告的钱用于第三者。若离婚,被告不同意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没有钱,又没有房子,养不起小孩。原告每月收入有4000元至5000元,原告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不够,最少要支付1000元至1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因在同一公司工作认识,于××××年××月××日在佛山市城区永安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卢某乙。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刚结婚感情还好,2010年开始产生矛盾,主要矛盾是被告对钱看得很重,关于钱的什么事情都算得很清楚;双方自2014年12月开始分居,是住在同一套房屋分房居住,原因是双方因经济问题而感情不好;原告没有第三者;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和好可能。被告陈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1年开始产生矛盾,主要矛盾是原告有第三者,原告的收入全用于��三者,不给被告家用;双方从未分居,双方于2015年7月23日开始分房居住,原因是原告的钱转到第三者名下,原告每晚1点左右才回家;被告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只要原告改过就能和好。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被告主张双方的共同债务为:欠廖金全16000元。原告对此债务并不确认,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庭审中,被告不同意女儿卢某乙由被告抚养,除非原告愿意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原告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结婚证,卢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结婚前已认识5年,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长达15年,且育有女儿卢某乙,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诉讼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的矛盾已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本院认为,婚姻不是儿戏,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应给予双方反省、沟通和改正的机会。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彼此的感情,互谅互让,多些沟通与理解,多些关心尊重对方,多为对方着想,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与态度,应该可以改善彼此的关系,重新建立融洽的家庭生活。鉴于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不准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廖某离婚;2、驳回原告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