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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谢良与梁琼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谢良,与被申请人梁琼瑛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梁琼瑛。代理人谢蔚。与被申请人梁琼瑛系母女关系。申请人谢良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梁琼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梁琼瑛,被申请人梁琼瑛与申请人谢良为母女关系,代理人谢蔚系被申请人梁琼瑛之女。被申请人梁琼瑛分别于2014年1月7日、2015年6月18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23日、2015年7月26日先后因急性脑血管病、2型糖尿病等诊断在柳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9月8日对梁琼瑛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梁琼瑛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申请人谢良请求法院宣告梁琼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谢蔚担任梁琼瑛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依据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9月8日对梁琼瑛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梁琼瑛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梁琼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梁琼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谢蔚为梁琼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