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328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谷艳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