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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328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谷艳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