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小芳、黄荣红与黄荣红、余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芳,黄荣红,余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885号原告:吴小芳。被告:黄荣红。被告:余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芳与被告黄荣红、余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芳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荣红、余莉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芳撤回对被告黄荣红、余莉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吴小芳负担。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