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原告:刘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凌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凌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在从化市看守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凌某甲均参加了诉讼。另,2015年8月12日,从化撤市设区正式挂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2月自由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凌某乙。婚后被告的行为非常恶劣,经常靠偷东西为生,不务正业,屡教不改,2009年被告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12年又被判刑,2015年1月又因犯罪���捕,至今都在从化看守所关押,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凌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承担抚养费,原告每月探视小孩一次。原告刘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2、结婚证。3、婚生小孩凌某乙的出生证。4、从化市公安局对被告的逮捕通知书。5、(2009)从法少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6、(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凌某甲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给被告机会改过自新。被告凌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小孩凌某乙,小孩现由被告母亲照顾。2015年3月3日,被告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在从化市看守所。原被告均自述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2009年9月14日,被告因盗窃罪经本院(2009)从法少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23日,被告因盗窃罪经本院(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认为,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被告因涉嫌犯罪正关押在看守所,且此前多次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现原告坚决要��离婚,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小孩凌某乙出生于××××年××月××日,至今未满两周岁,虽然原被告均表示小孩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现正被羁押于看守所,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故本院认为婚生小孩凌某乙由母亲即原告抚养较为适宜。离婚后,原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由于小孩仍然年幼,需要父母亲的关爱和照顾,故本院认为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及××的情况下,被告每星期探望小孩一次较为适宜。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以不影响小孩将来的生活、学习为原则另行具体协商。关于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应综合考虑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考虑到小孩现在十分年幼,而被告没有工作,且正关押于看守所,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并支付至小孩十八周岁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凌某甲离婚;��、婚生小孩凌金海(男,2014年3月29日出生)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凌某甲在本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凌金海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凌某甲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及××的情况下,每星期探视小孩凌金海一次,原告刘某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婕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