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芳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