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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甲,男,汉族。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小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杜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4月份经人介绍恋爱,2005年2月18日在顺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4月8日生于子杜某乙。婚后双方感情长期不合。被告于2007年7月被告前去西安务工,2008年春节回来后就长期居住在其父母家中,夫妻见面少。小孩的抚养费、生活费被告从未支付。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夫妻间时常争吵,双方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其结婚证原件,用以证实其婚姻关系合法;照片三张,用以证实被告有过错,夫妻感情已破裂。对该证据,被告杜某甲质证为结婚证属实,照片不属实。被告杜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能不离婚尽量不离婚。被告杜某甲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甲于2004年4月份经人介绍恋爱,2005年2月18日在顺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4月8日生育子杜某乙。2015年7月27日,原告杨某以夫妻间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其与被告杜某甲离婚。庭审中,原告杨某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杜某甲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在高坪贵府花园买有房产,有共同债务欠其姐杜明清15000元。原告杨某否认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称在高坪贵府花园的房产系其父母的。被告杜某甲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甲依法办理了结婚证结婚姻,其婚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杨某起诉要求要与被告杜某甲离婚,仅提供了三张照片,该三张照片无法充分证实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提证据无法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