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恩荣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鄞州久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荣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鄞州久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104号原告:恩荣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号第*幢***室。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行政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鸿,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鄞州久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葑水港村。法定代表人:孙轮行。原告恩荣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鄞州久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邝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恩荣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发生买卖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纺织面料。同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通过邮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4240M的纺织面料,总价款为146920元;付款方式为在出货前支付70%的价款即102844元,剩余30%的价款在出货后45天内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2日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40497.87元的货物,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支付了102844元货款,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40497.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函一份,载明在收到原告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三天内付清剩余价款37653.87元,但被告收到发票后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7653.87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复印件、收货单复印件、银行账单、保函扫描件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653.87元未支付的事实。审理中,本院就原告提供的编号为05608407、05608408、0560840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调查,该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该3份增值税发票已经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银行账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无明显瑕疵,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合同、收货单及保函虽并非原件,但能与原告提供的银行账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且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亦予以认定。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调取的证据为原件,且经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查询后加盖公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付款,拖欠不付,显属无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653.87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鄞州久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恩荣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货款37653.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被告宁波鄞州久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