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敏与杨兴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杨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农民。被执行人杨兴云,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敏与杨兴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兴云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毅代理审判员  孙国洋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