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一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军发与施兰芬、黄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兰芬,叶军发,黄涛,贵溪市拉芳舍咖啡美食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兰芬。委托代理人方鹏,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军发。委托代理人黄涛,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黄涛。原审被告贵溪市拉芳舍咖啡美食店,住所地贵溪市雄石东路。负责人黄涛,店长。上诉人施兰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施兰芬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施兰芬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施兰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施兰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秀审判员 陈信仕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