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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江门四方威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曹淑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四方威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曹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四方威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淑桂,女,山东明和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执字第583-1号罚款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淑桂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