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义伦诉鑫凯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周义伦,男,汉族,1954年1月8日生。被执行人信阳鑫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信阳鑫凯矿业有限公司履行退还原告预付货款14916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192元,保全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信阳鑫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66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郁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