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周斌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周斌,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05号原告何周斌男。委托代理人肖春辉,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周斌诉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