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裕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富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被告人王x调到泰来县人民医院普外科,由于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2010年8月至2011年被调到该院急诊科工作,为了自己能有更好的发展机会,被告人王x在此期间多次委托人向现任泰来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张xx(另案处理)说情要求调回普外科工作;2011年被告人王x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为了能调回普外科工作,2011年9月与其爱人商量给张xx送30000元已到达调回普外科工作的目的,之后由其爱人曹x到泰来县工商银行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在该银行卡内存入30000元,在该银行卡背面粘上胶布条,在胶布条上写“密码123456及3万元”字样;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班后,被告人王x和其妻子曹x在泰来县公安局家属楼下将这张卡送给张xx,张xx在收受被告人王x30000元好处后,在2012年1月医院调整人员岗位时,利用其任院长的便利条件,决定将被告人王x从脑外科调回普外科工作,之后被告人王x于2012年1月3日调回普外科工作至今。经侦查,被告人王x于2015年4月29被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未提出辩护意见,但辩解其行贿数额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王x大学毕业后被安排到泰来县人民医院普外科工作,由于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被调到该院急诊科、脑外科工作。期间,被告人王x为了能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多次托人向时任泰来县人民医院院长张xx(已判刑)说情,要求调回普外科工作未果。2011年9月,被告人王x在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为了能调回普外科工作,其与爱人曹x商量欲给张xx送去30000元,以达到调回普外科工作的目的。同年9月10日,其爱人曹x到中国工商银行泰来支行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在该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30000元,在该银行卡背面粘上胶布条,并在胶布条上写明“密码123456及3万元”字样。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x与其爱人曹x来到张xx居住的泰来县公安局家属楼下,将这张卡送给了张xx。2012年1月,在泰来县人民医院调整人员岗位时,张xx利用其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将被告人王x从医院脑外科调回普外科工作至今。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王x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物证照片,系被告人王x行贿给张xx的银行卡拍照。(二)书证1、��来县人民医院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泰来县人民医院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正式组织机构;2、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证实张xx自1987年至2012年期间职务任免情况;3、聘用合同鉴证表、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审批表,证实王x系泰来县人民医院聘用制员工,与泰来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及王x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晋升情况;4、泰来县人民医院会议记录及证明,证实2011年至2012年王x工作变动的情况;6、工商银行卡信息,证实被告人王x妻子曹x于2011年9月1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泰来支行办理牡丹灵通卡并存入卡内人民币30000元的情况;7、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xx因受贿罪被判刑的情��;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证人证言1、证人曹x的证言,证实王x为了调动工作,由其到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并存入卡内人民币30000元,后与王x一起将银行卡送给张xx的情况;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王x因调动工作向其行贿30000元的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x的供述,证实其2011年9月,为了从医院的脑外科调到普外科工作,送给时任院长张xx银行卡30000元的事实。(四)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x被传唤到案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为了达到调动工作岗位的目的,给予时任院长张xx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犯行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王x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松审 判 员  杨恩广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秉琦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