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翠平与刘春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平,刘春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黄翠平,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春侠,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黄翠平与被告刘春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翠平负担。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尹晓林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