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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翠平与刘春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平,刘春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黄翠平,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春侠,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黄翠平与被告刘春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翠平负担。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尹晓林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