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军诉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军,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01号原告王忠军,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被告刘波,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军诉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军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忠军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