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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邱建华与余新民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建华,余新民,刘金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建华,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民,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选,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邱建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建华,被上诉人余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鸿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金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邱建华出具的部分收条及欠条有添加的欠、还款内容,应对添加部分的欠、还款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