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玛沁雪山信用社与华多、加保、多旦才让加金融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玛沁雪山信用社,华多,加保,多旦才让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玛沁雪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魏捷,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闹日才让,该社主任。被告华多,男,藏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牧民。被告加保,男,藏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牧民。被告多旦才让加,男,藏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玛沁雪山信用社与被告华多、加保、多旦才让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玛沁雪山信用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玛沁雪山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玛沁雪山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生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沃确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