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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2008年5月20日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通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8月27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5年6月2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5年7月3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涂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受曹某甲的委托,帮其在河南省项城市伪造一张曹某甲孙子曹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委托,以300元的价格为其刻制一枚通许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后王某某以80元的价格为其在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县刻制一枚通许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假公章,2015年6月23日10时许,王某某携带伪造的假公章在通许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附近交易时,被通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该假公章被当场查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且其曾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查获的带有“通许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字样的印章一枚依法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超审 判 员  文小刚代理审判员  李培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