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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明新与重庆强力模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8号原告李明新,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王倩,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强力模具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廖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涛,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新与被告重庆强力模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明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未予收取。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