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登水,杨春海,王伯清,高振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伯清,李登水,杨春海,高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安永江。被执行人王伯清。被执行人李登水。被执行人杨春海。被执行人高振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