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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曾卫与张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卫,张小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707号原告曾卫。被告张小玲。原告曾卫诉被告张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卫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卫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卫负担。审 判 员  谭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