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曾卫与张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卫,张小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707号原告曾卫。被告张小玲。原告曾卫诉被告张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卫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卫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卫负担。审 判 员 谭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