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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泽广,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孙泽广。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立哲,书记。上诉人孙泽广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泽广上诉称,其请求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街道办事处以文字形式向其书面公开信息一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应予公开,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现上诉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直接受理案件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