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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绍雄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80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25层2503、2505、250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335080-2。负责人李三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3669-5。负责人张海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1385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1093599-4。法定代表人陈德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绍雄,男,生于1973年5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绍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