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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诉上海兆源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兆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上海兆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诉被被申请人上海兆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兆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784元,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422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7月23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8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