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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来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效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彦涛。委托代理人司虹飞。被告于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来明其他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