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682号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6号,注册号110229006442016。法定代表人聂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梅。被告李晓波,男。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通公司)与被告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靖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源通的委托代理人李增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源通公司诉称:被告李晓波系延庆县延庆镇×小区×号楼×室业主,我公司为其服务多年。被告尚欠2013、2014年的物业费。被告家房屋建筑面积101.86平方米,收费标准为4.8元/平方米/年,被告共欠缴物业费978元。我公司多次派人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78元。被告吴晓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晓波系延庆县延庆镇×小区×号楼×室业主。原告系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企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并根据延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2月10日批准的物业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4.8元/平方米/年。2013年和2014年,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共计978元。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晓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物业收费备案表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延庆县颍泽洲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企业,其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即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被告未交纳2013年和2014年的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要求其交纳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波给付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三、二○一四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九百七十八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吴晓波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