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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兆祥与刘艮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兆祥,刘艮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于兆祥,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艮同,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兆祥与被告刘艮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艮同申请对借条内容以及被告刘艮同本人签字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