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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桃花燃气有限公司、李俊清、夏云生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常德桃花燃气有限公司,李俊清,夏云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伟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德桃花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小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俊清。被告夏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德桃花燃气有限公司、李俊清、夏云生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0.85元,减半收取5815.85元,由原告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沈凌溶人民陪审员  王立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