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陶效平与管金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64号申请人陶效平,女,1951年4月17日,汉族,天津市公交四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祥和家园14-4-40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效平申请宣告管金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陶效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效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季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