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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利伟与丁风辉、张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伟,丁风辉,张秀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760号原告王利伟,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被告丁风辉,男,1981年5月4日出生。被告张秀风,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伟与被告丁风辉、张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05元,由原告王利伟负担。审 判 长  王银忠审 判 员  孙 渝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