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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李建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法定代表人:王淮,站长。委托代理人郑滋盛。被执行人李建树,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执行人李建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宝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5125元及诉讼费3313元、执行费52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树暂无下落。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建树名下坐落在天津市宝坻区楼房两套,需评估拍卖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5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