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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诉撒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824号起诉人罗某甲,男。起诉人罗某乙,女。起诉人罗某丙,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收到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诉撒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并于当日向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送达了补正通知书,后起诉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补交了罗某甲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诉争议的土地与起诉人提供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不能证明请求排除妨害的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不是本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兰正崇审判员  李胜兰审判员  马玉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