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君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会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君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君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白沙大道**号7卡。法定代表人:吴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会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大道***座***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包毅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君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君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会市海伦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伦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君威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相互矛盾,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在申请人没有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判决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属于对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漏判。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四会市海伦城市广场保洁、开荒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看,君威公司提供保洁服务,每日打卡人数不低于32人,保洁开荒总面积、总金额为94992元,开荒时间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7日;君威公司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开荒工作,如未能按要求完成须扣除开荒总费用30%作违约处理等。因君威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开荒工作,且未能依约在期限内派遣足够人员进行开荒,致使海伦堡公司另行聘请保洁员进行保洁开荒,因此,君威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君威公司违约并扣除30%的开荒总费用作为违约费并无不当。原审诉讼中,君威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被告向原告支付开荒费94992元及其支付利息;2、被告支付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158320元给原告;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判决根据君威公司的诉请,依法判令海伦堡公司向君威公司支付开荒服务费66494.4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6494.4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亦无不当,并不存在漏判的情形。君威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门市蓬江区君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