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35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赵某种菜时在菜籽中间发现了罂粟种子,将该种子保存下来,并于当年秋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院内。2015年4月29日14时许,阜南县柴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开展毒品原植物摸排工作中发现,经清点,被告人赵某种植罂粟共计775株。就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所触犯的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麦种期间,被告人赵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院内。2015年4月29日14时许,阜南县柴集镇政府在集中排查毒品原植物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家院内种植的正在生长期的罂粟,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罂粟铲除,经清点共计775株。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阜南县公安局柴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周某、贾某、徐某、张某、常某证言、被告人赵某供述、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经清点共计77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治犯罪,保障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