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士俊与王东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俊被执行人王东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张士俊与王东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0000元,已执行标的5645元,未执行标的额7435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东营的工资收入在审理过程中已被冻结,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五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方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