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其忠与陈保飞、陈国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忠,陈保飞,陈国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60号原告:张其忠,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陈保飞,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国动,男,193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忠与被告陈保飞、陈国动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其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其忠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