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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心岗与王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岗,王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64-1号原告王心岗。委托代理人刘合通。委托代理人孟建礼。被告王兆平(曾用名王兆华),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留庄镇马口一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6121346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岗诉被告王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心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心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心岗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