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心岗与王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岗,王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64-1号原告王心岗。委托代理人刘合通。委托代理人孟建礼。被告王兆平(曾用名王兆华),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留庄镇马口一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6121346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岗诉被告王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心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心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心岗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