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261号。法定代表人陶宏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法定代表人王学武,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公安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