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樊��涛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25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樊海涛,男。现于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东中法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樊海涛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樊海涛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樊海涛还���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渤海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九江银行、民生银行、南昌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樊海涛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樊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樊海涛送达了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受本院委托,广东省高明监狱对樊海涛进行了提审。樊海涛供述无履行能力,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上申报无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樊海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承怡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